95后抢劫获刑三年获释刚3月又放火烧ATM机《新闻》
服刑结束才刚3个月,22岁的付某(化名)又因为放火烧毁ATM机被抓。日前,付某被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以放火罪提起公诉。
付某,男,四川人,1995年出生。上完初中后,付某没继续读书,才十几岁的他就选择了外出闯荡。2014年,年仅19岁的付某因犯抢劫罪被安徽省阜阳市颖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7年1月18日刑满释放。
但出狱后才3个月,付某又因为放火烧毁ATM机被天津市公安机关抓获。案发时,付某没有工作,在天津也没有固定住所。2017年4月27日,因涉嫌放火罪,付某被天津市公安局河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9日,经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日前,付某被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以放火罪提起公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4月25日3时许,被告人付某在天津市河东区喜悦购物广场交通银行自助银行内,用自身携带的打火机点燃自助银行内的扫帚、废纸等物,将自助存取款机引燃烧损。经天津市河东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自动存取款机的市场修复总价格为人民币44723元。
天津河东区检察院认为,被告人付某以放火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付某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一”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一般累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记者 张蕊)
责任编辑:苏仕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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