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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为煤炭油气开发扎牢环保篱笆-【zixun】

发布时间:2021-10-12 17:03:58 阅读: 来源:镁合金厂家

新疆为煤炭油气开发扎牢环保篱笆

前不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环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将于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新疆蕴藏着丰富的煤炭、石油、天然气资源,仅煤炭预测储量就达到2.19万亿吨。但由于特殊的地理位置和封闭的内陆盆地而形成的干旱气候条件,使新疆自然生态系统极易遭破坏且难以恢复。不合理的开发,对新疆的自然环境造成破坏,主要表现为:地表沉降、开裂、塌陷等地质灾害时有发生;自然环境遭到破坏,引发一系列生态问题,水土流失现象严重;污染造成一些地区的环境质量下降等。

而《条例》的出台,正是基于新修订的《环保法》精神和新疆地区能源开发的强劲势头,积极预防和治理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过程中造成的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这部地方性法规有何亮点?有哪些新内容、新规定、新举措?

“环保优先”理念融入法律,建立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和公众举报、奖励制度

基于对新疆生态环境的认识,新疆自治区明确提出了“环保优先”发展理念和走“资源开发可持续、生态环境可持续”发展道路。

《条例》提出,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环境保护工作,实行全面规划、保护优先、预防为主、污染防治与生态保护相结合的方针,坚持谁开发谁保护,谁受益谁补偿,谁破坏谁恢复,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

《条例》强调,禁止在水源涵养区、地下水源、饮用水源、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重要湿地及人群密集区等生态敏感区域内进行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

针对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项目,该条例也有明确要求和严格规定。《条例》规定,新建、改建、扩建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项目,开发单位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发展和改革、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不予办理相关手续,开发单位不得动工建设。同时,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项目实行环境监理,其大气、水体、固体废物等污染防治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为了恢复环境、保持生态,《条例》要求,自治区建立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落实生态保护补偿资金,确保其用于生态保护补偿。已缴纳生态保护补偿金的开发单位,不免除污染防治和恢复生态的责任。《条例》还要求,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单位应当制定生态保护和恢复治理方案,并予以实施。生态保护和恢复治理方案内容应当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同时,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单位应当在矿井、油井、气井关闭前,向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交生态恢复报告并提请验收。

环境保护需要全社会的监督和参与。对此,《条例》强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环境保护的宣传和教育。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过程中有环境污染情形的,有权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对保护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环境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加强煤炭开发环境监管,加大违法处罚力度

目前,新疆的煤炭开采主要为露天开采和地下开采,以露天开采对环境的污染和生态的破坏最为严重。为此,《条例》针对煤炭开发尤其是露天煤矿开采作出了明确规定,体现出处罚额度高、强调后期恢复治理等特点。

《条例》规定,露天煤矿应当结合地质条件、气候条件、开采规模等因素,合理制定开采方案,建立健全环境保护责任制;造成环境污染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治理。违反此规定,造成环境污染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处以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同时,限期治理期间,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制生产、限制排放或者停产整治。限期治理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条例》还规定,露天煤矿开采过程中造成地表破坏的,应当因地制宜实行边开采边治理。开发单位开采结束后闭矿或者依法关闭煤矿的,应当对采空区进行回填,恢复地表形态。违法此规定,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明确政府部门和企业法律责任,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条例明确了各级政府、环保部门的各自职责和法律责任。《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环境质量负责,将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环境保护纳入环境保护工作目标责任考核内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还体现在:一是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二是应当对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区域的环境质量加强监测;三是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环境保护工作加强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条例》还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若有对不符合行政许可条件准予行政许可,发现或者接到开发环境违法行为举报而未及时查处等行为的,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针对开发单位的法定义务和法律责任,条例也做出了相关具体规定。《条例》规定,开发单位应当对污染物排放及对周围环境的影响进行环境监测,接受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指导,并向社会公布监测情况。开发单位排放污染物的,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报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浓度和数量,经依法审查后领取《排污许可证》,并依法缴纳排污费。

对于违法的单位和责任人,依法查处。《条例》明确规定,开发单位若违反条例相关规定,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予以行政处罚;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污染环境重大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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